社群媒體上常見的AI影像著作權爭議

by 光目

一、社群媒體浪潮及AI繪圖趨勢

無論全球或台灣,數位滲透率、社群媒體使用率都在逐年攀升,Digital 2023報告顯示,全球社群使用者增加1.37億人(+3.0%),Facebook高居用戶數第一(29.58億人)。(We Are Social & Meltwater. 2023a)。台灣社群用戶達2,020萬,占全國84.5%人口,位居全球第10名。以LINE的90.7%覆蓋率高居第一;其次Facebook也覆蓋了全台85.3%的網路使用人口,Instagram則以65.3%的覆蓋率位居第三(We Are Social & Meltwater. 2023b)。

人們習慣在Facebook、LINE、IG搜尋,並快速直接地與不特定多數人互動,容易誤踩著作權紅線。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是熱議的關鍵字,AI繪圖軟體是一種文字轉圖像(Text-to-image)系統,輸入相關描述可創作出圖像。AI可以如同畫家運用的畫筆、畫布,是一種工具,藝術創造仍依賴創作者的構想輸入,如2022年8月美國科羅拉多州的年度藝術大賽,在「數位藝術」項目中奪下頭獎的畫作「太空歌劇院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是Jason Allen用Midjourney軟體輸入想要呈現的畫面,AI生成了約100幅畫,Jason Allen再運用Giga Pixel AI軟體進行超過80個小時的後製而成。(Matthew Gault. 2022)

然而,隨著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 ML)、深度學習、大數據等技術成熟,AI可在沒有人類輸入指令的情況下自動生成圖像。當AI與人類的分工及參與程度更加多元,科技與藝術創作形式日新又新,所衍生的社會、倫理爭議也更趨複雜,不斷挑戰現有著作權的邊界。筆者用一個親身的學習情境進行討論:

爭議事實

小昱對AI繪圖產生興趣,日夜在YouTube、Facebook搜尋 免費教學影片跟分享文。終於在茫茫網海中找到幾則實用的文章跟短片,興高采烈地把這些資訊分享 到自己臉書頁面。

開始AI繪圖後,因為輸入的指令不夠具體,跑出來的圖片完全不符合內心的想像。於是小昱決定複製貼上 教學影片跟文章中附上的語法及關鍵字。

經過多次練習,終於出現比較符合小昱心中的畫面,雖然產出的繪畫,跟網路上參考的AI圖像有七八成相像,但依然覺得很有成就感,於是把這些圖像成果上傳 到自己臉書,開心宣布自己也會AI繪畫了,順便把參考的教學影片跟文章中連結寫在說明欄裡。


二、案例法律分析

前述AI繪圖的分享、轉載及重製爭議,可從四個切入點分析之:。

(一)分享或轉載網路上的教學影片或文章,會侵害著作權嗎?

1.應善用各平台本身的分享功能鍵。社群媒體各自有使用者規範,著作權人於使用平台時已同意於某些條件下授權讓人轉載分享(韓義興,2023年3月17日)。如Facebook的《服務條款》明訂:「您在 Facebook 和其他您使用的 Meta 旗下公司產品所建立和分享的內容,您均保有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或商標)。……但基於提供服務所需,我們需要您授予我們可使用此等內容的部分法律權限……。」(Meta,2022年7月26日)此外,如果是透過「超連結」到作者原本網頁上,觀看者實際上看到的內容是存在於作者原本的網頁,也沒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

    2.不能自認為出於非營利目的,只在說明欄寫上資訊來源及連結,就任意「複製、貼上」或「下載、翻譯、修剪、上傳」,會侵害到著作權的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和第26條之1:「著作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都是由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即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時,就會造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明訂:「將他人圖片改成迷因或梗圖形式,發布於網路自媒體,已涉及著作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5月1日。)

    (二)複製AI教學影片及文章的關鍵字、語法,上傳據此產生的AI畫作,會侵害著作權嗎?

    社群媒體上有許多「know how」的知識型分享,《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符合正當學習之目的,學習軟體操作無侵害著作權之虞。然而,合理使用範圍的判斷,還須考慮《著作權法》第 65 條中的4項標準:

    • 使用目的與性質

    AI繪圖軟體要經過多次操作後才會產生個人化的大數據,即使同一位使用者輸入相同的語法和描述,跑出來的圖案也未必相同。如果出於巧合,使用者複製語法後產生跟原作者極為相似的AI圖畫,就需考量其為「商業或非營利目的」?

    1. 因AI圖畫確有「實質參考」與「近似」原作者的地方,且若使用者為了自己的營利目的而公開,例如宣稱自己具有某些軟體技能,為自己尋求牟利機會,則應不符合此一合理使用的要件。
    2. 如果使用者把這張AI圖畫添加新元素,致使原著作物轉化,產生新印象、新意義、新訊息,例如只是單純藉由圖像抒發一種心情或回憶,沒有營利目的,那麼應符合此一合理使用之要件。
    • 著作物的性質

      涉及該著作物是否已公開發表?複製網路上的關鍵字、語法,產生跟原作者極為相似的AI圖畫,難主張自己是第一次公開發表。同時,也需考慮性質是在表達思想,或是創意性的表現?事實性著作(factual works)需要高度傳播,所以他人有很大的空間主張合理使用(周宥廷,2022年12月10日)。相對的,繪畫是一種藝術表現,即便是AI繪圖也需要經思考後輸入構圖、色調等指令,再揀選、修圖,屬於人類精神文化的創造性表現,他人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必須考量語法、提示、圖像,原著作物占衍生著作的比例、衍生著作物中所包含的原著作物的比例、衍生著作物使用原著作物的數量與價值是否與重製目的有合理的關聯…..等。

      • 是否會影響著作物的潛在市場或價值

      是否致使潛在消費者選擇衍生著作物而非原著作物?如果使用人也拍攝類似的教學影片上傳,因影音作品為著作權法中的「視聽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此外,若原影片是放在會根據觀看流量與創作者分潤的平台,那麼使用人會對原著作人造成市場傷害,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三)AI是否為受到保障的著作人(authorship)?

      • 否定論:目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律多限於保護自然人或法人之精神創作,以否定AI為受到保障的著作人為主流。
        • 國際智慧財產保護協會(AIPPI):提出建議的判斷原則為:
          • 第一,若人類創作的成分僅為AI系統中的一項輸出結果,則該AI生成作品不受智財保護。
          • 第二,2a個案:若AI生成作品是經過人類對資料的篩選及輸入,則該作品應受智財保護。2b個案:若AI生成作品未經人類對資料的篩選或人為的選擇標準,則該作品不受智財保護。
          • 第三,3a個案:如果人類的選擇僅是從新的AI生成作品中挑選其一,則該作品不受智財保護。3b個案 :如果從新的AI生成作品中以非人類的選擇挑選出一項作品,則該作品不受智財保護。(AIPPI World Congress, 2019)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明確表達:「AI(人工智慧)是指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8年4月20日)
        • 美國:美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將其抽象思想或想法具體化體現的原創表達形式。(林利芝,2018年9月,頁75)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析著作人爭議時一再提及「人」(persons)或「人類」(human beings),著作人是實際創作著作的人,此人將概念(idea)變成固著於有形媒介的原創表達(original expression)。(陳建佑,2019年10月29日)
      • 肯定論:多數國家都認為非人類之創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在一日千里的AI發展趨勢下,暴露許多未盡周延之處。
        • 日本: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指出,若AI創作的作品落入公共領域,即使被盜用,也無法採取措施禁止盜用和要求損害賠償。人類的投資行為應獲得保護並給予合理報酬,才有續行創作的動機,基於國家鼓勵創新的激勵措施,擬把AI著作列入日本的智慧財產權推進計畫中,並應依照不同的AI使用態樣個別規劃保護方式(李佳樺,2018)
        • 歐盟理事會法律事務委員會:2016年提出為AI立法予以保護並給予擬制法人格(electronic persons)的草案,建議對自我學習機器人(Self-learning Robots)或AI賦予「電子人格地位」(The Status of Electronic Persons)。(European Commission, 2018.7.12)2017 年「機器人民法規則草案決議」呼籲「從長遠來看,創設機器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確保至少最複雜的自動化機器人可以被確認為享有電子人的法律地位。」(European Parliament, 2017, Jan 27.)
        • 英國:1988年「著作權、外觀設計及專利法」係迄今為止涉及AI創作最早的立法嘗試,將電腦生成作品(computer-generated work)定義為「在完全沒有人類作者介入的情況下所生成之作品」,並明定電腦所創造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為著作權保護標的,為後續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徐龍,2021年7月,頁144-145。)

      (四)AI創作內容之權利歸屬?

      隨著AI與人一起完成的作品越來越多,彼此在作品上的參與度各有不同,是否符合著作受保護要件之事實認定?須「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下文舉出幾個國內外的判例作為參酌點:

      • 荷蘭「下一個林布蘭」(The Next Rembrandt: 2016年微軟、Delft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U Delft)、ING Bank、The Mauritshuis、Museum Het Rembrandthuis、J. Walter Thompson Amsterdam組成團體,分析林布蘭1632至1642年最常採取的題材、內容、畫風、畫布紋理、顏料層次,測量人物臉部特徵,再旋轉或形變投射為陰影效果,用13層UV墨水顏料將「下一個林布蘭」印製完成。(Dutch Digital Design, 2018)。「新作」雖然貼近林布蘭的技法與風格,但具有科技手法與藝術表現的原創性,符合美術著作之性質,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每一位參與製作的人貢獻皆不可分離,由團隊成員共享美術著作權,或轉讓予委製單位統一取得著作權與所有權。(Schlackman, 2020)
      • 美國「最接近天堂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Steven Thaler在2018年為其開發的AI演算法 “Creativity Machine” 生成的畫作「最接近天堂的入口」提出著作權人註冊。美國著作權局認定是透過AI處理多張圖片來模擬瀕死經驗,並非為「人類創意心靈的智慧勞動成果」,以「欠缺支持著作權宣稱所需的人類著作人」為由拒絕其申請。(貓董律師,2023)Thaler提出復議,審查委員會接受Thaler所爭取「該繪畫是由人工智慧在沒有任何人類創意性投入下的獨立創作」的事實,但仍然堅持著作權僅保護「人類創意心靈的智慧勞動成果」,認為不受到著作權保護。(林妍溱,2022)
      •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成立20週年之際,邀集專家學者研析探討,謝奇鑫律師指出,AI著作權之歸屬可區分為不同思考層面:
        • 權利主體:誰擁有權利?電子人格(AI本身)、AI設計者、使用者?
        • 權利客體:擁有什麼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利用權?
        • 權利所有之狀態:單獨、共有?(謝奇鑫,2019年10月,頁139-142。)

      三、使用與政策建議

      最後提出幾點建議:

      1. AI畫作較難舉證有「人類干預」且具有「創作性」,故較難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1.  AI繪圖軟體並非像人類一樣理解單詞、文句,而是分析成更小的token,與其數據庫進行比對以生成圖像。使用者無法預先知悉圖像內容,需透過單詞、短語、語法等「提示」(prompts)持續修改。(Midjourney, 2023)在AI軟體學習過程中,使用者容易在重製關鍵字、語法、文章、影片、的過程中侵權,最好先經過作者的授權,同時也要說明清楚用途。
        1. 目前國際上仍以否定AI具有「自主表達能力」為主流,雖然使用者可以不斷「提示」修改圖像,但「提示」是否與「創意發想」類似、是否有足夠的創作性、如何引導AI生成作品的軌跡?這些都難以舉證是否依照人類的可控程度進行。
        1. 未來若更多AI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到「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會衍生更多複雜的法律及產業問題
      2. AI創作已從人類可以加以控制或參與的「弱AI」(Weak AI, AI-generated, AI-invented),朝人類無法控制或參與的「強AI」(Strong AI, AI-originated)快速發展。若AI繪圖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AI創作者會面臨無法可保護的困境,且影響產業界對AI的投資。(馮震宇,2022年12月13日)
      3. 如果AI自行產出作品的著作權都歸屬到公共領域,等於可自由存取、重製、甚至製作為商用產品或服務也沒有法律責任,還會進一步作出衍生著作,造成更多法律爭議。
        1. 由於人類與AI的合作愈來愈多元、產業鏈更長、參與的人更多,其著作權的判斷需要視個案作出深入的綜合性討論
      4. 台灣必須加強研析國際間對於AI應用於不同領域的國際判例,集各界之力,關注與研析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制如何適用AI日新月異的進展?且在法律調適中彰顯我國《著作權法》中「調和社會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宗旨。
      5. AI產業高度發達的日本,一方面以鼓勵創新的激勵措施把AI著作列入智慧財產權推進計畫中;另一方面,2023年5月神戶市議會通過日本首例規定生成式AI的地方自治體條例,禁止在生成式AI上輸入職務上得知個資及非公開的機密情報(中央社,2023)。無論從中央到地方層級,日本的作法都值得我國進一步交流瞭解。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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