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世研究員的創作隨筆(8) 收養制度「兒少最佳利益」之探討及實務反思(上)

by 隱世研究員

我在《禮物02》簡單介紹每一道收養程序的目的(點看👉 禮物 (2) 決定打開那扇門),也引述A社福機構人員說明:「小孩不是商品⋯⋯收養制度是要幫小孩找到適合的家,避免再次受傷。」這樣的制度設計理念,即是國內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言「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

但什麼是「兒少最佳利益」?誰來認定?現行制度運作的實際情況真的符合此一理念嗎?

多年政策研究經驗告訴我,一項制度設計的過程,必定參考有關國際組織規定及主要國家施行經驗,再融合我國民情轉化為我國制度。若要系統性了解制度建立的脈絡,爬梳相關研究文獻最有效率。於是,當妹妹夜晚沈沈睡去之後,我帶著做學問精神翻閱國內有關收養主題的研究論文與期刊文章,並和自己的經驗相互對照

「兒少最佳利益」這個主題,我將分成四個部分討論,一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規範的兒少最佳利益,二是臺灣收養制度中的兒少最佳利益,三是臺灣收養實務中的兒少最佳利益,四是身為收養人的反思。將分上下篇討論完成。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少最佳利益

(一)如何判斷處理兒童事務時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聯合國於1989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定義所有未滿18歲的人皆屬於該公約保障的「兒童」。根據公約第三條,凡與兒童有關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且締約國須確保兒童福祉必要之保護與照顧。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會建議,應特別關注兒童以下權利

  1. 享有成人照顧及保護、得以安穩成長的權利;
  2. 享有家庭生活並健全成長的權利;
  3. 兒童身心健康的權利;
  4. 獲得免費義務教育的權利;
  5. 能表示意見及獲知攸關資訊的權利等

(二)針對「家庭生活」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家庭」種類多樣,可包括核心家庭、重組家庭、數代同堂的大家庭、單親家庭、習慣法家庭和收養家庭等。從該公約第9條「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第18條「父母之責任與國家之協助」、第20條「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及第21條「收養」的條文內容與釋意,可知兒童和父母共同生活才是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除非「喪失原本家庭環境」,此時國家應提供其他替代的保護及照顧方式,包括安排寄養、監護及收養,最後必要時才是交由適當的照顧機構

(三)兒童被判定「喪失原本家庭環境」及採取「收養」之安排

該公約指出,「兒童的家庭環境遭暫時或永久剝奪」或「因顧及兒童最佳利益無法讓兒童續留原本家庭環境」。第一種情境包括:雙親身亡、遭雙親拋棄、雙親非自願情形下失蹤、雙親暫時或永久失去能力(如入獄服刑、身心障礙等)、兒童在境內非自願流離失所等;第二種情境則由一國主管機關(包含司法機關)判斷,包括:父母虐待或疏忽、父母分居等。

當一國主管機關判定兒童不適合留在原本家庭環境,且打算採取「收養」安排時,公約明定收養兒童僅得由主管機關許可,而主管機關須獲得專業機構完整分析報告後予以判斷。同時根據公約第9條「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精神,以及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之意見表示與資訊獲知權,條文亦明定「應取得關係人經過充分暸解而對該收養表示同意後,方得認可該收養關係」;此處「關係人」不僅指兒童的生父生母和欲收養者,也包括兒童本人及收養程序上各利害關係人,例如收養家庭其他子女的意見。

二、臺灣收養制度的兒少最佳利益

從國內文獻探究,我國收養習俗其來有自,早年多因繼承需求或帶子迷思而由雙方私下議定,卻也因此衍生爭端,甚至形成人口販賣問題。

  • 1985年我國民法修正於1079條明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同時該條文之1規定「收出養應依養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之」;但未明定何謂最佳利益,有賴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相關事證予法院裁量判斷。
  • 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法並納入社工專業評估。
  • 2012年正式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除繼親收養(再婚後收養對方子女)及近親收養(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之外,收出養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機構(簡稱「機構收養」)進行,相關條文也多次提及應考量「養子女最佳利益」。

因此現行收養制度下,無論是繼親收養、近親收養或機構收養,皆須向法院聲請並經裁定後更改戶籍;法院裁定前,會委派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專業機構實地訪視並提供評估報告,確認無涉及人口販賣,也會傳喚出養方、收養方、兒童本人等收養流程中關係人,瞭解出養必要性、收養動機、收養家庭概況,並確認關係人皆同意收養。換句話說,即使是繼親收養和近親收養,修法後就不能只是雙方私下議定,仍須進入法院裁定程序,並接受社政機關或專業機構訪視評估。


小結:我國收出養與公約條文之對應

我將國內收出養流程與公約對應條文繪製成下圖,可知我國現行收養制度確實是呼應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少最佳利益」精神。


然而,身為收養人,這兩年多來親身歷經每個收養流程,對於臺灣收養「實務」中的兒少最佳利益,確實產生了一些疑惑跟不安。面對這些疑問,我自己的反思又是如何呢?請見下篇文章。

【參考資料】

高玉泉、蔡沛倫(2016),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邱靖惠、白麗芳、許愷洋(2017),由兒童權利公約檢視臺灣現行收養制度,社區發展季刊,157期。

王青琬(2019),「收養前準備與兒少最佳利益:收養父母與社工人員觀點之探究」,臺灣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1 comment

光目 09-22-2022 - 4:04 下午

我被問過太多次:「隱世研究員是在研究什麼?」這個問題我始終沒有代為答覆,也沒有轉述給本人,因為我一直等待有一天,能夠由隱世研究員的作品為自己說話。
這個問題當然可以隨意答,因為一般人隨便哈拉,也只是想知道學經歷、背景、興趣……這些很容易被歸類的東西;同樣的,當被問到這個問題時,多數人也只從這些方面作出說明。
然而,如此約定俗成的分類,就是讓人先入為主的桎梏,人們從聽到的那一刻就開始判定好不好、自己喜不喜歡。根本還沒有看過,就已經作完評價,此為荒謬一。
荒謬二,回答的人習慣用領域去自我限縮。鑽研是好的,但是鑽錯方向就太可怕,鑽進一個自吹自擂的同溫層,畫一堆區分你我他的界線,互相架梯子吆喝說爬呀爬呀爬過去就是世界之巔,結果根本擺錯方向,爬到自我膨脹、勾心鬥角的深淵。
所以,研究什麼領域、什麼主題,都不是重點,重要的是:研究的精神跟過程是否昇華了自己?
❤️去年的今天,隱世研究員第一次見到了收養的女兒,從此家庭成員、身份、職業…..全都在改變。經過一整年的擺盪,漸漸不再用「分類」去先入為主的區別人事物的公私、利弊、排序,用同樣求真的態度與心力,嘗試解決所有工作與生活的問題,並在探索中認識浩瀚、學習謙卑、找出共處之道,而不是愈研究愈偏激狂妄、愈鑽研愈心胸狹窄。這是太重要的昇華,因為工作的熱點會變,生活的本質永遠,塑造成熟的人格,才能穩定因應萬變。
今天終於等到「收養制度『兒少最佳利益』之探討及實務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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